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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丛书]生命权力、生命形式与共同体:阿甘本生命政治学研究 · 第 15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69 · 第二章 阿甘本生命政治学理论建构的生命概念及主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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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丛书]生命权力、生命形式与共同体:阿甘本生命政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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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阿甘本生命政治学理论建构的生命概念及主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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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对主权做了最初的界定。在博丹那里,主权是不受法律(人类法)约束的,因为法律体现的是主权者的意志。受制于自然法则和上帝的神法需要对上帝负责,它是绝对的、永恒的、不可转让的最高权力。显然,这是从权力效力角度来界定主权理论的。虽然博丹对主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在具体分析与解释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时代局限性与混乱性。不过可以看出,主权最初就表现出压制、禁止、暴力的消极特征。

在传统的政治权力话语中,权力总是以负面形象出现的,它的运作总是隶属于压抑语境。从主权悖论角度来看,典型代表之一就是卢梭的主权在民理论。卢梭在社会契约思想中表达了主权悖论,即每个社会成员为了政治共同体的利益与福祉而缔结契约,其中体现公共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的权力主权不属于任何特定个人,只能属于所有人。社会契约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持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①。但是,“社会公约也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的支配的权力”②。在卢梭那里,最高立法机构只能是全体人民。也就是说,主权者既是立法者又是遵守法律之人,但他将法律制定的任务交给了智慧的立法者,一个“非凡的人物”。因此,这种悖论式的人民主权论只是一种乌托邦的构想,缺乏付诸实际的基础条件,从而会走向反面,最终变成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这有点类似于霍布斯的主权在君理论,虽然卢梭对霍布斯持批判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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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力、生命形式与共同体:阿甘本的生命政治学研究

②同上书,34页。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18—1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