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福柯想要在生命政治话语之中批判自由主义对人的治理。这种治理术对权力的行使不是在统治权的法律机制中,也不是在规训机制中展开的,而是体现在安全机制的建构中。法律机制以禁止与允许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制定法律条文,明确惩罚范围与类型,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与约束性。规训机制更多是制定制约人的行为规范、准则、标准与模式。这有一种前置性效应,是对可能行为的预先假设。它对个体实行监督与看管,将一切都置于监控之下。安全机制在领域和方法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首先,安全机制倾向于向四处扩展,没有中心性,乃至蔓延到社会各个领域与角落。它在乎的并不是每个单独个体的表现与状况,而是在整体层面上进行把控与调整,展现多元性与丰富性。其次,安全机制主要针对整体现象,将社会事件与现象置于概率问题之中,通过各种方法论学科计算出最适合的平均值或平均率。因此,只要事态在掌控范围之中,人们就不会刻意关注细节。以对饥荒与犯罪现象的处理为例,少数个体的饥荒只要不影响全局的发展,或局部地区的犯罪状况没有对整体安全造成威胁,即可任其自由发展。最后,安全机制并不是对任何事情都放任不管。如果某种现象偏离了应有的轨道,安全机制会采取相应的政治策略,有时会提供必要的条件予以支持,从而及时整顿和修正,防止危险的发生。
法律机制、规训机制与安全机制,正如主权权力、规训权力与生命权力一样,彼此之间并不是势不两立、相互竞争的,也不是时间上的依次更迭。三者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独立,既相互辩证又相互影响。“我们绝对不应该把这个问题理解为:规训社会代替了主权社会,治理社会随之又代替规训社会。绝非如此。实际上有一个统治权一规训一治理的三角,其首要目标是人口,其核心机制是安全配置。”①
第一章 生命政治范式问题域的理论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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