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强调说,分配形式反映了社会生产关系。他提出,“参与生产的特定方式决定了分配形式”,而且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资本论》第3卷,第882页)。从这个立场出发,分配仿佛是由生产的因素所决定的。
但是马克思随后就讨论了分配的另一些含义。他的目的是说明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是如何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的。他指出,两者是同一个历史过程的产物,这个历史过程依赖于把劳动者与生产工具分离开来,还依赖于从直接的生产者那里剥夺土地。他继续论证说,分配不应该仅仅被当作产品和价值在各个社会阶级之间的分配,还应该被当作生产工具、土地和个人(通常是由于出生)在各种阶级地位之间的分配。这些分配形式“赋予生产条件本身……以特殊的社会的质”“,因而对生产的考察不能撇开“包含在其中的……分配”,否则就会造成一种“空洞的抽象”2(《大纲》,第96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生产与分配才可以被看作“一个总体内部的差别”;如果不考察两者相互之间所具有的关系,就无法理解它们。
马克思又一次打破了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紧身囚衣,以便在阶级关系的语境下观察生产和分配。用于思考分配的整个框架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重新表述。他评论说:“在考察分配关系时,人们首先是从年产品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所谓的事实出发。但是,把事实说成这样是错误的”3(《资本论》第3卷,第878页)。从之前对使用价值、价格、价值和阶级关系的探讨所得到的结果出发,我们只要仔细地向前推进,就会明白为什么这种“所谓的事实”实际上是对问题的“错误”认识。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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