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本 的 限 度
这意味着独立形式的固定资本的所有者并不是某个作为生产者的资本家。这一点也为由此出现的流通形式打下了合理的基础。实际上,当资本所有者把资本借给使用者时,资本具有固定的形式,而不是货币形式:
作为资本贷放的商品,按照它的性质,或是作为固定资本贷放,或是作为流动资本贷放。货币可以在这两种形式上贷放。例如,如果它是在终身年金的形式上偿还,让资本一部分一部分地带着利息流回,它就是作为固定资本贷放。有些商品,例如房屋、船舶、机器等等,按照它们的使用价值的性质,始终只能作为固定资本贷放。不过,一切借贷资本,不管它的形式如何,也不管它的偿还会怎样受它的使用价值性质的影响,都始终只是货币资本的一个特殊形式。58(《资本论》第3 卷,第 344 页)
由此可见,我们如果没有彻底考察货币资本和利息,在讨论固定资本的这种流通形式时就没法走得很远。正是出于这个原因,马克思在探讨固定资本的段落中排除了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考察,仅仅探讨了封闭在生产过程中的固定资本。但他的确提出了一些有争议的评论,对此做一些解释是值得的。例如他提到,高度依赖固定资本的大规模业务比如铁路虽然“仅仅提供利息”,但是“仍然可以存在;这是阻止一般利润率下降的原因之一,因为这些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庞大得多的企业,不一定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平均化”59(《资本论》第3卷,第437页)。因此,一种有可能拖延危机的办法是将“很大一部分资本转化为并不充当直接生产要素的固定资本”60(《大纲》,第7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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