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中介的一般原则:资本的流通和收益的流通
一切金融运作始终是以一种初级的交易为基础的:交易的一方是拥有剩余价值的经济单位,另一方则是出于某种目的希望利用这些剩余的经济单位。这些经济单位可能是个人(不论来自哪个阶级)、公司、政府、工会、教会和王室等机构、专业组织和商业组织、退休基金、慈善机构、银行等等,而可能的目的也包罗万象(作为产业资本或商人资本来流通;购买房屋、竖立纪念碑、开展竞选活动、为喜爱的情妇购买乡间的庄园、建造教堂等等)。
金融机构聚集在一种需要周围:找到有效率的办法来收集、积聚这些剩余,并在必要时把它们转变成货币形式,以便随时把这些货币作为生息资本投入流通。在这片看似巨大的混乱当中,我们应当首先坚决地区分马克思所说的收益的货币形式的流通与收益的资本形式的流通(《资本论》第3卷,第 443 页)。
我们已经用很长的篇幅讨论了后一种形式的流通—即把剩余价值转变为货币,并用它来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收益的货币形式的流通则是一种非常不同的过程。例如,让我们假定工人设立了一些机构,比如英国早年的房屋互助协会(building societies)或美国的储蓄与贷款协会—它们让一些工人的储蓄得以被用来帮助另一些工人购买房屋,并让前者获得利息支付。这里发生的事情不外是工人的收益(可变资本的收益)在工人阶级内部得到了再分配,即从拥有剩余的家庭转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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