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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限度 · 第 51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525 · 第11章 租金理论

书名
资本的限度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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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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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从 0 开始)
章节
第11章 租金理论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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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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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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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私有房地产的法律当中,私人可以对“一定量的土地”取得垄断权力,“把它当作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私人意志的领域”12(《资本论》第3卷,第615页)。土地既然是可以垄断、可以让渡的,就可以作为商品来出租或出售。在某些可能出现的情况下,清晰的私有财产权很难建立起来例如空气、流水和其中的游鱼。我们在这里将不考虑这些问题。

土地本身还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产。相反,包含在土地中一些(但不是全部)使用价值不仅可以再生,而且可以通过商品生产来创造(例如工厂、堤岸、房屋、商店等等)。在一个国家,适合于某些类型的人类活动的土地数量可以通过在建成环境中创造使用价值来改变。但是地球表面上的土地总量无法由于人的能动性而得到显著的增加或减少(尽管填海造陆对于当地可能十分重要)。

在从这些非常一般的观点向前推进时,我们要面对一连串精细的区分,例如完全“自然的”使用价值与人的行为所创造的使用价值之间的区分,或者人们在生产和开采中主动使用的土地与单纯被用作空间的土地之间的区分(《资本论》第3卷,第774页)。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在所有这些意义上都“要求得到它的贡赋”13。但我们必须从某个地方开始,所以让我们以后一种区分为起点。

第11章租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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