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证明,当土地的交易被还原为生息资本流通的一个特别分支之后,土地所有制就达到了真正的资本主义形式。马克思并没有直接得出这个结论,尽管有诸多提示散落在他的文本中这些提示表明,土地的交易确实可以被当作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资本论》第3卷,第805—813页)。一旦这样一种状况变得普遍了,土地持有者就全部卷入了生息资本流通的一般体系;倘若忽视这个体系的命令,就会自食其果。例如,作为所有者的生产者会面临一个明显的选择:是购买土地,还是从别人那里租借土地。在纯粹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做出怎样的选择应该是没有区别的。正如资本家在把自己的资金用于生产时可以从自己的资本身上获取利息和利润一样,如果他们所使用的土地是为他们所有的,那么他们也可以从自己的资本身上获取租金和利润。但这里的角色是完全分离开来的。作为土地所有者的生产者可以轻易地抛售土地、再从别人那里重新租借土地,也可以同样轻易地将土地抵押给银行。租金必须要么直接支付给别人,要么间接地以一种被放弃的收人的形式来支付—这种放弃是由于生产者未能将土地所代表的虚拟资本发动起来,未能把这些货币投入运动、并通过生产来实现剩余价值。但这也预设了土地本身所服从的生产形式是资本主义的(例如,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已经被消灭了)。进一步讲,倘若没有精致巧妙、无所不包的信用体系,私有房地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就是无法想象的。马克思极少谈论这个观点。我们将在后面第6节回到这个问题。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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