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地主的权力足以榨取绝对租金,他们为什么不迫使商品价格超过价值、达到一个任意的垄断价格,以便同时获取垄断租金?他们有可能,也经常会人为地使土地退出生产,从而抬高余下土地的租金(《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第332一333页;《资本论》第3卷,第757页)。答案是:地主在某些状况下也许的确会这样做。但是后果是根本不同的。就绝对租金而言,地主并没有直接干涉剩余价值的生产。他们只是在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分配方面进行了干预。垄断租金则主动扼制了剩余价值的生产(尽管在这些租金被加到消费者身上时,当然就不是那样了),并迫使剩余价值从其他部门再分配到地主手中,而不是再分配到农业当中。两者对资本积累的影响也很可能是相当不同的。
然而,这两种类型的租金都取决于作为生产者的资本家将垄断价格实现出来的能力。因此,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同时限制了地主占有绝对租金和垄断租金的能力(第12章将讨论这种竞争的空间方面)。虽然土地所有权有能力凭借对土地的拥有来给投资树立障碍,但这种能力并没有自动假定这片土地的使用者有资格为自己生产的商品索取垄断价格,也没有自动假定作为资本家的生产者愿意支付地主索取的过于高昂的租金。出于这个原因,马克思认为“在正常条件下”,农业中就连绝对租金也索取得很少,不论生产价格与价值有怎样的差别65(《资本论》第3卷,第771页)。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好地解释马克思为什么相当概括地讨论了这个最初对他显得极为重要的问题。绝对租金并不是一个重要的范畴。他发现,真正的理论问题与其说是李嘉图未能承认绝对租金,不如说是李嘉图错误地解释了级差租金。我们现在必须转向这个话题。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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