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这些简化的假定,DR-1是很容易解释的。它反映了使肥力的差异变成生产的永久特征所需的物质条件。土地所有权如果占有的是DR-1,就会在市场价值的决定过程面前采取中立的立场,因而就资本积累的滞后或其他任何社会弊病而言,它都可以免受一切责备。
一旦我们在这幅图景中引人了级差租金的第二形式(DR-2),这种解释就要经历实质性的修改了。我们可以相当轻易地为 DR-2 设立一个脱离DR-1的版本。它不过是表达了资本在肥力相等的土地上的不同应用所产生的结果。但是马克思坚持认为,DR-1必须始终被看作DR-2的基础;他的研究的整个旨趣正是探索这两种租金形式到底是如何“同时互为界限”的“6(《资本论》第3卷,第737页)。最终要紧的是这两种租金形式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是不那么容易理清的。马克思正是在这里最为彻底地离开了李嘉图,并为一般的租金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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