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们要从最简单的情况开始。倘若每个地方的土地都有相等的肥力(而且区位是没有影响的),那么DR-1就不存在了。倘若所有生产者投资在自己的土地上的资本都具有恰好相同的数额—这叫作“正常的”资本投资——那么也不会有DR-2了。但若一些生产者所投资的资本多于“正常的”水平,并按照他们所投资的资本的比例赚取了回报,那么他们的个别生产价格就会低于由“正常”资本的应用所规定的市场价值。于是,这个差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可能就会作为DR-2被地主占有。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资本流动是由将土地用作生产资料的生产者来组织的。我们假定了农业是完全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而且“没有一块土地是不用投资就提供产品的”67(《资本论》第3卷,第704页)。于是,我们的问题就是从一些独特的条件出发—这些条件依附于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和土地私有制的现象—来理解资本是在何种逻辑的引导下流入农业的。在构造关于资本主义特有的地租形式的理论时,这显然是我们所面临的所有任务当中最重要的一项。资本它被看作价值的流动—在这里要面对一种独特的情况:它必须主动经过土地本身来流动(土地是为他人所有的),才能作为剩余价值得到实现。
我们可以立刻提出一些评论。资本的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资本积累的步伐和资本在农业中的积聚,但它对于信用体系的存在和在资本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总体状况也是高度敏感的—“在资本紧迫时期,即使未耕地能给租地农场主……提供平均利润,也不足以”使资本流入农业,而“在资本过剩时期,即使市场价格不上涨,资本也会涌到农业上来”68(《资本论》第3卷,第770页;参见第676、690页)。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将使这些外部条件保持不变,尽管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过度积累的倾向(第7章)与固定资本在农业中创造的改良(第8章)可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我们还应该记住,有时会发生地主同时是金融家的情况,而这时有可能出现一些独特的流通形式。在这些情况下,地主所占有的货币租金可能会在流通中直接作为信用回归农业。由此,地主同时收取了租金和利息,生产者的所得则局限于企业利润——在压迫性特别强的状况下,企业利润可能到头来更加类似于管理者的工资。
理论做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第11章-租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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