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对于我们当前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考察资本的“正常”流动所发生的转变具有哪些后果。马克思认为,这可以是一种由连续的投资所造成的“逐渐的”变化“新的经营方法一旦普及,成为标准的经营方法,生产价格就会下降”69(《资本论》第3卷,第706页)。因此,DR-2的基础很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遭到侵蚀。由于DR-2是把资本的流动转到土地上所得到的产物,所以它至少在一开始必须同样被看作一种短暂的而非永久的结果。那么,地主如何能有资格占有DR-2?一旦投资创造了永久的改良(因为我们已经看到,连续的投资往往可以相互累积,而不是使对方丧失价值),最明显的例子就出现了,尽管这个例子也是最无趣的。“这种改良虽然是资本的产物,但起着和土地性质的自然差异完全相同的作用。”70(第707页)但这里发生的事情是:投资破坏了“肥力相等”的假定,从而为占有DR-1创造了基础。肥力最终是社会的产物。DR-2直接转变成了DR-1。
因为DR-2“在任何一定的瞬间,都只是出现在这样一个领域内,这个领域本身又是级差地租Ⅰ的形形色色的基础”71(《资本论》第3卷,第677页),所以还会出现一些更加有趣的情况。我们在这里会发现,DR-2只有在DR-1的基础上才能被占有。正是后者将前者的原本十分短暂的性质转变成了永久的结果,而这种永久性足以让一种对租金的占有得以发生。让我们看一下这是如何可能的。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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