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的是,人们没有办法确保租金的占有者会得到,而且只会得到他们应得的回报。马克思对级差租金的分析的卓越之处现在变得明显了。DR-1(这是仅仅由于地主而存在的)与DR-2(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资本而存在的)复杂的相互作用使得人们不可能区分谁应该得到多少:实际的关系变得隐晦了。地租的存在不仅将土地的使用同竞争和随之涌现出来的各种矛盾联系起来了,而且在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程中引入了一种全新的困难。地租最初表现为一种可以带来合理化的巧妙手法,可以协调在土地里面和土地上面的投资,最后却成了矛盾、混乱和不合理性的根源。①我们必须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解释土地所有者与资本家之间的活跃斗争。某种社会过程必须公开而清晰地从实际的社会生产关系的立场来规定已经变得隐晦的东西。
- 地主与资本家的分配关系和阶级斗争
每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出来的总价值是按照工资、租金、利息、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形式来分配的。租金在这份年度总价值中的均衡份额是多少?这种均衡份额是如何决定的?最明显的答案是诉诸各个阶级的相对权力,并把分配关系看作阶级斗争的一种产物。从土地所有权的立场来看,这样一种斗争具有多个维度,因为土地所有者站在了土地的全体使用者的对立面—资本家(他们将土地用作生产资料,或者仅仅用作空间)、农民、工人、金融家、国家和资产阶级的诸多其他派系。所占有的租金既可以出自收益(由此产生了许多次级的剥削形式),又可以出自在生产中直接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地主多半不关心租金的特殊来源,只要租金一直滚滚而来就行。
第11章租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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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解释了《资本论》(第3卷,第617—622页)中一个原本有些令人困惑的主题:土地所有权同时被看作使农业生产合理化的重要手段和各种各样破坏性影响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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