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地租的理论研究仅仅探讨了在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在地主与资本家那里的相对份额。但它要求我们观察与分配份额相关的明显斗争—这种斗争表达了一些更加深层的力量,它们限定了相关阶级的相对权力。
让我们以地主与作为生产者的农民之间的关系为例。倘若后者被看作独立的、控制了自己的生产过程的劳动者,地主对他们来说就直接存在于剥削关系当中,而且有充分的动力勒索尽可能多的租金,以便迫使农民进行劳动,并迫使他们扩大商品生产。地主与农民直接展开了斗争。决定结果的是力量。①资本的利益—常年获得充足而廉价的食物和原材料的供给在于同地主结盟,并促使土地上的剥削水平不断提高。.倘若地主所占有的租金是来自将土地用作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局面就非常不同了。前者如果足够强大,就可以占有资本家的大多数利润。但我们在这里遇到了一些限制性的情况,它们会实质性地改变阶级关系。地主虽然可以强迫农民进行劳动,却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强迫资本家进行投资。由于最大化地榨取租金会减少资本在土地上的流动,所以这对地主来说显然是一种适得其反的策略。实际上,我们只要更加仔细地观察,就会看到地主有强烈的动力将土地开放出来,供资本流动。毕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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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地主试图榨取绝对剩余价值的商品形式的等价物,而不是榨取直接作为劳动的绝对剩余价值。我们可以有效地把地主与农民的斗争同与工作日相关的斗争进行类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