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更麻烦的是,“货币形式………还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至于“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一些对象尽管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如土地、良知、荣誉等等“也可以被它们的占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39(《资本论》第1卷,第102页)。因此,由人类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必须同“商品形式”区别开来,后者有价格,却没有价值。在《资本论》第3卷之前,马克思都没有严肃地谈论这个话题。我们到那时才会发现,拜物教也可以依附于租金的范畴(租金使土地具有了价格,仿佛货币是从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和利息的范畴(利息使货币本身具有了价格)。眼下我们也得将这些棘手的问题放在一边。
马克思对商品拜物教的描述鼓励我们更加深入地考察价值的社会意义。在他关于这个主题最早的一个说法中,马克思把价值视为“财产的民事存在的形式”4°[《全集》(与恩格斯合著)第1卷,第229页]。马克思在整部《资本论》中远远不会这么生硬,但这个维度在他的论述中仍然极为重要。
商品交换的前提是私人所有者有权利自由地出卖他们的劳动产品。这种司法关系只是“反映着实际的经济关系”,即交换41(《资本论》第1卷,第84页)。倘若在确立交换比例时要准确地反映社会的需要,生产者就必须将“彼此当作那些可以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42。这意味着“司法个体”(juridical individuals)[人格体(person)、公司等等]43必须能够在交换时平等地看待对方,把对方看作商品唯一的、排他的所有者,这个所有者可以自由地从任何人手中购买东西,也可以将东西卖给任何人,只要他乐意就行。这样一种状况若要存在,就不仅要求交换具有坚固的法律基础,而且需要有维护私有财产权并执行契约的权力。这种权力当然存在于“国家”当中。为了确立价值,某种形式的国家是一个必要条件。
第1章一商品价值与阶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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