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和契约的执行越是有保证,生产就越是成为“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或群体的劳动”,而且这些生产者通过交换他们的产品表达了他们与社会的关系(《资本论》第1卷,第72—73页)。价格体系—它同样需要国家的调节,否则就不能保证流通的货币的品质(见后面第10章)让无数个人的自发活动更加容易协调了,因而生产获得了“社会的比例尺度”45(《资本论》第1卷,第75页)。在这些状况下,我们就可以研究“人们在自己的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单纯原子般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人们自己的生产关系采取了不受他们控制和不以他们有意识的个人活动为转移的物的形式” 4t(《资本论》第1卷,第92—93页)。
这是一个初步的模型,涉及市场社会及其所有政治的和法律的圈套;它当然在当时的政治经济学中相当盛行,而且正如麦克弗森(MacPherson)教授极为有力地证明的那样,它至少可以追溯到霍布斯和洛克。①马克思显然主张价值规律的运行依赖于这些基本的社会条件的存在。进一步讲,他还认为“个性”“平等”“私有财产”和“自由”的观念在市场交换的语境下获得了非常具体的含义—这些含义不能与诸如自由、个性、平等这些更为一般的意识形态混淆起来。一旦这些高度具体的含义在资产阶级的宪政观念中普遍化了,我们就会在思想和实践中制造混淆。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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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我并不想借此暗示我完全赞同麦克弗森(1962),因为他的《占有性的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忽视了家庭的父权组织等许多问题,同时也略过了许多现实的复杂情况—见特莱布(Tribe)(1978)和麦克法兰(Macfarlane)(1978)。马克思本人在《大纲》中比较详细地谈论了这些主题(第157—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