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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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把“生产方式”的第三种用法当作一个初步的概念,我们还需要通过仔细的理论研究、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才能了解它的内容。有人正确地在马克思本人对这个概念的用法中觉察到了一些含混,而这证明了他本人的表述具有试探性,我们最好在追随他时考虑到这一点。阿尔都塞做法的问题是他认定可以通过某种严格的“理论性的实践”来达到一种完整的理论化。尽管他确实得出了一些重要的见解,但只有在漫长的研究过程之后—其中肯定必须包括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观念的充分含义才会变得明显。但我们必须在某处开始我们的研究,我们手中的概念在一开始还有待充实。为了这个目的,我将主要诉诸第二种较为局限的生产方式概念,以便一步步走向一种对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更为全面的理解。我要强调的是,这只是我们探求这个概念完整含义的方式之一。
“社会形态”的观念主要是用来提醒我们,任何社会中多种多样的人类实践都不能简单地还原为由支配这个社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经济实践。阿尔都塞与巴里巴尔提出了两种思考社会形态的方式。第一,我们必须认识到,经济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和理论性的实践在社会中都是“相对自主的”。也就是说,在一定限度内,文化的、制度的、政治的、道德的和意识形态的许多变种在资本主义之下都很可能有存在的机会。第二,在实际的历史情境中,我们肯定会看到几种生产方式相互交织、相互“接合”(articulated),即使其中一种方式也许明显处于支配地位。过往生产方式的残留要素、未来生产方式的萌芽以及从某种同时代的生产方式中引进的要素都有可能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态中被发现。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这些特征都是可以解释的,而不是偶然的,也不是纯粹的特色,但为了理解它们,我们所要采用的分析框架会远远比任何一种特定的生产方式所要求的分析框架更为复杂(这里的生产方式是狭义的)。出于这个原因,把“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这两个术语并举是非常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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