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功能”关系到限制、规定和表达话语领域的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系统(système juridique et institutionnel);它并不会以完全相同的运作方式,体现在各种话语、所有时间以及任一给定文明形式(formesde civilisation)中;它的确定不在于将一篇文本简单地归之于其创作者,而是要通过一系列复杂而精确的操作(d'opérations spécifiques etcomplexes);它并不单纯指向一个实际个人,因为它同时引发出许多种自我,引发出任一阶级中的个人都有可能占据的一系列主体位置。[22]
这段说明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话语塑形构境。青年福柯是在告诉我们,作为一种话语塑形功能的作者其实也是历史的。从来就不存在作为个人的作者孤立进行创作的情况,因为所有的创作都只能是一定的社会系统建构起来的话语的产物。所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作者一功能都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形式,但唯一不变的是,人们只能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写作,一切写作实际上都不过是特定话语塑形和构式操作的结果。这番话的口气颇有马克思在1845年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之后的言说气势。这也可以视作我们前面已经发现的那个从社会现实出发观察认知活动的隐性话语系统。也是在这个特殊的构境意义上,作为独立个人创作者的作者根本不存在。比如,“作者一功能”并不是普遍的或永恒的,甚至在欧洲的历史文化里,同样类型的文本并非总需要作者,“曾经有一个时期,我们现在称作文学的’那些文本(小说、民间故事、史诗和悲剧)得到承认、传播和维持,但根本不询问谁是它们的作者”[23]。这些没有作者的文本,也就不可能被当作个人私有财产,成为被占有的对象(objetsd’appropriation)。这是对的。再比如,当西方社会进入17、18世纪时,就有一种全新的科学话语塑形方式得到发展,
附文二 话语方式中不在场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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