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既不会等同于一种体制也不会等同于一种机构。它是一种权力类型(type depouvoir),一种行使权力的模态(modalité)。它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层次、目标。它是一种权力“物理学”或权力“解剖学”,一种技术学(technologie)。[48]
福柯反复强调,规训权力不再以执法者手中的皮鞭或者刀枪这样狰狞的面目示人,反之,它恰恰是一种以看似价值中立(韦伯)的科学知识(行政管理科学)为工具建构而起的技术话语系统,一种通过无面孔的专家权威(“没有灵魂的工程师”)生成的法理型的认同体系。于是,放大到国家层面上的认同性纪律就成为法律,法制社会的本质就是技术化的自动认同和自动驯服的规训存在。于是,社会控制已不再是统治,而是科学的治理下的法理自拘。由此,资产阶级构式的全新的社会治理一治安技术已然呼之欲出。
福柯指认道,而今,接管社会规训机制的治安装置(l’appareildepolice)已从原先的粗暴武力压迫开始转换为“遍及一切事物”(surtout)的“治安权力”(Le pouvoir policier)。请一定注意,这个police指的已经不是可见的警察,而是一种新的治理一自拘性。又是一个被重新构境过的概念;并且,它在这一文本中的亮相是突然的,在我所作的词频统计中,police在《词与物》和《认知考古学》两个文本中都是零,而在此文本则被65次使用。正是这个被福柯完全重新构境的police(治安)后来成为朗西埃、阿甘本等人生命政治讨论中的核心关键词。我注意到,福柯是在早期的《古典时代疯狂史》一书中较早提及所谓的治安问题的,在那里,治安指与“城市中的个人秩序”相关的一整套措施。[49]现在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同于规训权力的治安权力关注社会生活中“细如尘埃般的事件(la poussière des événements)、活动、行为、言论——所发生的一切’”[50]。与传统权力关注宏观反抗和巨型矛盾不同,也与内化强制性的规训权力相区别,软性的治安权力的布展恰恰是微观事件场境建构,这就是所谓的“政治权力微分”(l'infiniment petitdupouvoirpolitique)。传统社会中诸如政治(阶级)斗争之类的大事件,现在被微分化为治安的细节化触点,生活场境在最细微处被规训地建构起来。
第十一章 全景敞视主义的治安一规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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