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一方面有了公共权利的合法化(législation)、话语和组织,它们紧紧围绕着社会身体(corps)至高无上的原则,每个人的最高权利通过国家的代表来实现;同时另一方面,人们有了规训强制严格的分区控制,它事实上保证这同一个社会身体的内聚力(cohésion de ce mêmecorps social)。然而,这种分区控制在这种法律里却不会被记录下来,而它又是法律必不可少的附属物。[59]
规训强制的权力并不直接存留在资产阶级光鲜的法律规定之中,但它却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中真实地运行和布展着。福柯发现,除去与主权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训还有它自己的话语,即由“认知创造的装置(appareils),以及认知和知识的复杂的场(savoirs et de champs multiplesde connaissance)”[60]。福柯总是十分精细地区分 savoir(认知)与 connais-sance(知识),以及与dispositifs(部署)不同的appareils(装置)。并且,福柯在此讲座中共计49次使用 appareil一词,70次使用 champ一词。这是福柯政治哲学构境中十分重要的两个属性范畴。福柯说,这恰恰是人们通常不会特别关注的方面,因为这种规训的装置和认知场并不是以法律的明示形式发生作用的,而是依托着令人亲近的认知创造力和天然规则(自然法,règlenaturelle)发生规范化运转。规训的规范化所参照的理论视野不是资产阶级每天挂在嘴边的主权论的法律体制,“而是人文科学(scienceshumaines)”这种高尚的思想情境。[61对此,哈贝马斯的如下概括倒是精准的:
规训力量无所不在,并发挥着规范化的作用,它通过驯服肉体而渗透到日常行为之中,并形成了一种不同的道德立场。无论如何都促使人们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活秩序。…各种肉体惩罚技术在工厂和车间、军营和学校、医院和监狱中同时得到贯彻。随后,人文科学用高雅的方式把这些肉体规训的规范化效果延伸到个人和集体的内心深处。[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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