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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达对胡塞尔真理确定性概念的批判,和海德格尔对胡塞尔现象概念的批判如出一辙。为了巩固超越一切具像而“自在”存在的意义的地位,胡塞尔不得不求助于一种直观:在这种直观当中,这些本质可以“从自身出发”,把自己展现出来,并作为纯粹现象而获得规定性。胡塞尔把这种直观看作是对意义意向的满足,是语言表达所指向的“对象”的自我规定性。意义指向行为与意义实现行为之间的关系,犹如关于对象的观念与关于对象的实际感知之间的关系。直观履行了表达意义所做出的不同承诺。然而,胡塞尔却由此从先天的角度把一切语言表达的意义都纳入认知维度。
德里达反对把语言化约为对认知或确定事实有用的成分,他这样做是正确的。逻辑先于语法,认知功能先于沟通功能。在胡塞尔看来,这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我们问,表达意味着什么?我们很自然地会举例说,它实际上是有助于知识的获得。①
胡塞尔自己注意到了,比如单称名词,就不能随便按照这种模式来加以解释有些“主观表达”,其意义随着言语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但面对这样的困境,胡塞尔依然断言,
① 《逻辑研究》,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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