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对陆地法和海洋法的关注焦点并不在于,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带来的大航海时代建立了陆地和海洋的二分,而是海洋空间的出现,让之前在陆地空间之中行之有效的一系列秩序和法则遭到质疑,所以,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一个更高阶的空间来思考道德和法律秩序问题。与其说海洋空间建立了与陆地空间对立的海洋法原则,不如说,为了建立海洋空间的秩序,必须在更高级、更抽象的层面上将两种空间的秩序统合起来,建立一个既可以适用于海洋,也可以对应于陆地的法则。这也就是施米特强调“它克服了迄今为止陆地与海洋两种元素的区分,创造出崭新的空间概念,崭新的尺度和维度,以及由此引发的崭新的空间秩序”①的原因所在,我们需要的不是专门发明一种秩序,将之应用于海洋,而是需要形成一种共通性或普遍性的秩序,同时适用于陆地和海洋,从而构成超越陆地和海洋之分的新秩序。之后,在这个空间建立起来的道德原则和法律秩序,不再是具体的陆地秩序或海洋秩序,而是康德所谓的“普世秩序”(universalorder)。
第七章 云秩序与物体间性的数字伦理奠基
①[德]卡尔·施米特:《陆地与海洋》,林国基、周敏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