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走向虚体主体:理性的非实体的伦理学
正如海洋空间是陆地空间的拓展一样,数字空间的云秩序也是现实空间的规范秩序的拓展。因此,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和我们在此提出的物体间性概念,不应当被视为一个二元对立的范式,而是说,作为数字空间伦理学的云秩序,是对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秩序的拓展。我们知道,笛卡尔式的现代主体是一个现代范畴,它与之前的施米特提到的大航海时代的空间革命密切相关,也就是说,现代抽象主体或以理性为核心的主体,实际上是一个数学上的并集秩序。为了建立现代伦理学,那么现代理性和自主的主体,必然是悬置陆地经验和海洋经验的主体,而以这样的主体建构起来的主体间性伦理学,就是西方文明在推进大航海革命之后的伦理学,现代社会的道德秩序恰恰依赖于这种理性的自主的主体,而这种主体之所以变得普遍且可以通行,正是因为它是悬置了具体个体经验,从而用合取(conjunction)的方式获得的伦理法则。我们设原有的陆地(L)空间秩序为 $\Gamma _ { \mathrm { ~ L ~ } }$ ,那么新生的海洋(S)空间秩序为 $\Gamma _ { \mathrm { ~ s ~ } }$ ,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现代(M)空间秩序的公式为: ${ \Gamma } _ { \mathrm { ~ M ~ } } \to { \Gamma } _ { \mathrm { ~ L ~ } } \cup \ { \Gamma } _ { \mathrm { ~ S ~ } }$ 。在合取运算的过程中,诞生了现代主体,而伦理和道德秩序就是由主体之间的交往规范和尺度构成的。而现代伦理学恰恰是在这种经过合取运算得出的理性的自律的主体基础上推理而来的。
我们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思考物体间性的道德秩序如何可能。正如查尔斯·埃斯(CharlesEss)在思考数字在线的伦理学的时候,将伦理学界定为:“伦理学是一个理性和非实体(disembodied)的自主主体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社会存在物(socialbeings)的问题。”①埃斯的这个界定实际上来自他与弗洛里迪等人一起草拟的《在线生活宣言》(The Onlife Manifesto),换言之,埃斯所谈到的伦理学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而是一种数字空间的伦理学。对于埃斯的解释,我们需要理解三个关键词:
如何思考全球数字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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