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个关键词是理性。当埃斯将理性作为在线生活的数字伦理的关键词时,意味着数字空间的伦理学并不是对启蒙以降的现代伦理学的背弃,而是一种合取运算,它与现代伦理学之间合取了一个最大值,保持了数字伦理学与现代伦理学之间的连续性。换言之,我们今天面对的是另一个合取运算,即现代空间秩序与数字(D)空间秩序的并集: $\Gamma _ { \mathrm { ~ M ~ } } \cup \Gamma _ { \mathrm { ~ D ~ } }$ 。我们看到,弗洛里迪和埃斯等人,不仅没有摒弃理性的限定(prescription),也保留了自主(autonomous)的概念,这样,现代伦理与数字伦理仍然保留了理性和自主的主体概念。这样,当我们谈物体间性的伦理学的时候,这并不意味着它摒弃了人,摒弃了主体,而是需要在数字在线生活中重新塑造与云空间秩序相互契合的新主体。
(2)埃斯加上的第二个限定词,即非实体化(disembodied)。对此其实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在现代伦理学的范畴中,非实体化意味着摆脱具体的身体性经验。典型的康德主义解释认为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并不是从某个具体化的原则出发对伦理主体给出的限定,但是它的问题在于,这种解释下的主体需要一种内在的先天给定的约束力,让主体臣服于一种看不见的抽象原则。不过,由于埃斯面对的是数字化的在线生活的伦理原则,我们就不能将它还原为18世纪的道德哲学,而是需要在当下的数字空间中来思考非实体化的问题。显然,对于数字生活而言,我们不可能拥有具身化的经验,我们已经虚体化了,我们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算法将我们变成一个数字化的“用户”进入数字空间中,并以这种用户的方式建立起新的数字化生活的原则。经过前文分析我们得知,走向数字时代的伦理秩序,必然意味着它合取现实生活的伦理秩序与数字在线生活的秩序的并集,这样,我们就不能以现实生活秩序中的具体化经验来规定和描述伦理学和道德哲学,为了与数字空间的伦理秩序共通,采用非实体化的主体就成为了一种必然要求。
第七章 云秩序与物体间性的数字伦理奠基
① Charles Ess, "Commentary on the Onlife Manifesto", in Luciano Floridi, ed, The Onlife Manifesto, Being Human in a Hyperconnected Era, Heidelberg: Springer Press, 2015, 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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