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种数据分析也会造成恶劣的结果,如数据杀熟问题。假设某个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平常收集到的用户数据和信息,可以判断出哪些用户更喜欢不问价格直接消费某类商品,那么在推荐给该用户的界面下,不会提供相对应的折扣信息,这样,对于这一类用户,他们自然会用更高的价格去消费与其他用户一样的商品。在一些打车和订酒店的应用中,由于数据分析得出的用户绘像(profiling)不同,在他们看到的应用页面上,对于同一款车型,或同一个酒店房间的价格也相应有所差别,这就是数据滥用的后果。
由此可见,无论在数字空间中,还是被数字化中介的智能环境(包括未来的智能驾驶、智能家居、智能城市的建立),主体和主体之间的交往都逐渐让位于数据流量在数字空间中的交换和控制。不过,在数字空间的伦理学中,主体仍然是理性的,但也是非实体化的,我们生活的数字空间,让人与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流必然建立在过剩的数据交换的基础上,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被数据中介化的主体。这正是《在线生活宣言》所担忧的情境:“在身份日益中介化,收集个人资料、定向广告或数据杀熟之类的算法互动逐渐加强的环境中,对公共领域中的自由、平等和他者的经验,都会变成巨大的问题。原来主体间的相互监督变成了横向的数据监控,越来越多的社会控制进一步破坏了公共领域的特征,这不一定比‘老大哥’的监控更好,越来越多的网络欺凌正在说明这一点。”①的确,对于数字空间的伦理学来说,不能简单地将主体的地位移交给无所不在的数据和算法,而是需要在新的基础上重新思考构建主体和生命的可能性。
如何思考全球数字资本主义?
①[意]弗洛里迪:《信息伦理学》,薛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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