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克的藏经阁 · 原书印刷页

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 第 12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26 · 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书名
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作者
未记录
印刷页
121
PDF 物理页
126(从 0 开始)
章节
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UUID
2be6ee64-e97a-4f2a-baef-effa0be35e2b
来源类型
original_book
页面 SHA-256
90d887ac338a4ba0743339f911017b0a483758cd473f4e36dd649ad2b9bb0d37

如果刑罚对犯人加以各种约束,而犯人虽已改过自新但不能从这些约束中获得任何好处,那么,这些约束就儿乎无异于酷刑,改造犯人的努力也就成为吐会的极大麻烦和无谓负担。如果犯人是怙恶不悛、死不政悔者,那么我们就应坚决消火之。但是,对于其他犯人,惩罚唯有在达到限度时才会有效。这种分析被制宪议会接受了,1791年的法典规定,死刑适用于卖国贼和余人犯,其他各种用罚必须有期限(最高期限是20年)。

但是,最重要的是,这种时间角色应该纳入刑罚经济学。公开处决因云身的激烈性质往往有如下后果:罪行愈严重.惩罚愈短暂。时间因素当然也介入了旧的刑罚体系:按日计算的带枷示众柱刑,按年计算的流放,按死亡小时计算的轮刑。但这是一种折磨的时间,而不是协力改造的时间。现在,时间因素应该有助于惩罚行动本身:“一种使人类免于酷刑的恐怖但却持续地令人痛苦的剥夺,在罪犯身上产生的效果要比转瞬而逝的痛苦大得多,……它能不断地使看到它的民众记起复仇的法律,使所有的人对有教益的恐怖时刻历历在日。”[1)时间乃是惩罚的操作者。

但是,当情欲开始弃恶从善时,人们就不应该以同一方式或同样持久地约束脆弱的情欲机制。惩罚应随着自已产生的效果而逐步减轻。惩罚应该由法律明确地固定下来,因为它是为所有的人制定的,是不分轩轻的,但是它的内部机制应该是灵活的。勒·佩尔蒂埃在一份递交给制宪议会的法案中设计了种刑罚递减制度:被判处最重刑罚的犯人仅仅在监

第二部分·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121

制宪议会,法国1789-1791年的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