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接受一个基本观点,即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惩罚制度应该置于某种有关肉体的“政治经济”中来考察:尽管它们并不使用粗暴的、血腥的惩罚,尽管它们使用禁闭或教养的“厚”方法,们是,最终涉及的总是肉体,即肉体及其力量、它们的可利用性和可驯服性、对它们的安排和征服。以道德观念或法律结构为背景来撰写-部惩罚史,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当这种惩罚制度声称以掌握非犯的灵魂秘密为自己的日标时,我们能以肉体史为背景来撰写这和惩罚史吗?
历史学家早就开始撰写肉体的历史,他们研究了历史人口学或病理学领域里的肉体;他们把肉体看作是需求和欲望之源,心理变化和新陈代谢之所,细菌和病毒的侵害日标:他们揭示了历史进程在多大程度上涉及到似平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存基础,在社会史中,诺如杜菌的传播或寿命的延长这类生物学“事实”应占有何种地位(参见IeRoyLaturie)。但是,肉体也直接卷人某种政治领域;权力关系直接控制它,干预它,给它打上标记,训练它,折磨它,强迫它完成某些任务、表现某些仪式和发出某些信号。这种对肉体的政治干预,按照一种复杂的交互关系,与对肉体的经济使用紧密相联;肉体基本上是作为一种生产力而受到权力和支配关系的十预;但是,另一方面,只有在它被某种征服体制所控制时,它小可能形成为一种劳动力(在这种体制中.需求也是一种被精心培养、计算和使用的政治工具);只有在肉体既具有生产能力又被驯服时,它才能变成种有用的力
第一部分·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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