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犯人变成了需要认识的人。这种认识需求不是首先进人立法活动本身,以提供判决的内容和决定罪行的真正程度。犯罪者是做为一个囚犯,一个惩罚机制的作用点而使自己构成认识的对象。
但是,这意着教养机构及其全部技术性计划造成了一种有趣的替换:它的确从司法手中接收了一个被定罪的人.但是,它应该对之施加作用的却不是罪行,甚至也不是犯罪者,而是一个大不相同的对象。确定这个对象的变量至少在开始时并不在判决的考虑之中,因为它们仅仅与某种矫正技术相关。教养机构用以取代被定罪的罪犯的这另一个角色就是过失犯(delinquent)\*。
过失犯与罪犯的区别在于,在确定他的特征时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如果教养运作要成为真正的再教育,那它就必须变成过失犯的全部存在,使监狱变成一个人工的强制的舞台。过失犯的生活应该受到彻头彻尾
第四部分·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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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是指因环境恶劣和性格缺陷而有犯罪倾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