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与罪犯的区别还在于,他不仅是自身行为的制造者(从某种自由自觉的意志的标准看,他是负有责任的),而且他是被一组错综复杂的线索(本能、冲动、习性、性格)将他与他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的,教养技术不是针对行为者与罪行的联系,而是针对罪犯与其罪行的内在联系。过失犯这个综合的犯罪性状的奇特表现存在于带有自然性质的阶层中。这些阶层各有自己的特点,因此需要区别对待。马尔凯一瓦塞罗在1841年把这种情况称为“监狱人种志”:“犯人是……同一种人中的另—种人,具有独特的习惯.人性和道德”(Marquet-Wassclot,1841,9)。在此,我们更接近于看到对于恶人世界的“形象化”描述。这是一种历时久远的古老传统,它在19世纪初获得新的活力。当时对另一种生活的感受正与对另一个阶层、另一个人种的感受联系起来。一种关于社会亚种族的动物学和关于恶人文明(包括其习俗和语言)的人种学,开始以一种拙劣的模仿形式出现。但是,也有人在努力构建一和新的客观表象,在这种表象中罪犯属于一种自然的却又异常的类型学。过失犯罪(delinqucncy)这种人类的病理缺陷可以被当作综合病症或重大的畸形状态来分析:在费鲁(Ferrus)的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旧的犯罪“人种志”转变为系统的过失犯类型学的最初尝试之一。他的分析当然是很薄弱的,但是他清晰地揭示了这样个原则,即对于过失犯罪不应从法律角度而应从规范角度来确定和说明。犯人有三种。有一种犯人的“智力高于我们所确定的平均智力”.但是他们或者被“自身素质的禀性”和“天然的定势”或者被“有害的逻辑”、“邪恶的道德”、“对社会责任的危险态度”
第四部分·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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