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造成了累犯。蹲过监狱的人比以前更有可能重入监狱。囚犯中的前囚犯比例很高。从中央监狱出去的人有38%被再次判刑,有33%被送上囚犯船(这个数字是德-罗什福科[G.de Rochefoucauld〕于1831年12月2 日辩论刑法典改革间题时提供的,见《议会档案》,LXXII,209\~210)。1828到1834年,在近35000名被判重刑的人中,有大约7400名是累犯(即4.7:1),在20多万教养犯或轻微违法者中,近35000人是累犯(6:1),总计起来. 每5.8名被定罪者中就有一名累犯(Ducpetiaux,1837,自276页起)。1831年,在2174名被定为累犯的人中,有350人出自闪犯船,1682人出自中央监狱,142人出自四个实行与中央监狱相同制度的劳改监狱(Ducpetiaux,同上)。在七月王朝期间,这种情况变得更加严重。1835年判刑的7223人中有1486人是累犯:1839年判刑的7858人中有1749人是累犯;1844年判刑的7195人中有1821人是累犯。鲁斯(Los)监狱的980名囚犯中有570名累犯,默伦(Melun)监狱的1008名囚犯中有745名累犯(Ferrus,363\~367)。监狱非但没有放出改造好的人,反而把大批危险的过失犯散布到居民中:“每年有7000人被交还给社会,………他们是散布在社会的7000个犯罪或腐化根源。我们只要想一想,这批人在不断扩大,他们就在我们周围生活和走动,时刻伺机作乱,利用社会的每一次危机来一试身手,那么我们怎么能对这种局面无动于衷呢?”(博蒙和托克维尔,22 - 23).
第四部分·第二章 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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