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决犯人时,有时甚至完全戏剧性地重现犯罪—使用同样的器具和同样的动作。这样,司法证义便可以在公众面前重现犯罪,揭示其真相,使这种罪行与犯人何归于尽。其至到18世纪晚期,人们还可以发现类似下述的判决:1772年,康布雷的一名女仆杀死了女主人,她被判用“路口的垃圾车”送到刑场,绞刑架前应“安放已故女土人拉列伊被杀害时坐的椅子,让罪犯坐在椅子上,法院的刑吏砍断她的右手,当着她的面将其抛人火中,接着用她杀害女主人的切肉刀对她猛击四下,前两下击其头部,第三下击其左臂,第四下击其胸部,然后将她吊死,两个小时后,放下尸体,在绞架前用她杀害女主人的同一把刀子割下头颅;悬挂于康布雷城外通往杜埃的人路旁20英尺高的杆子上. 尸体装入一个袋子,埋在这根杆子旁的10英尺深处”(转引自Dautriccurt, 269\~270).
- 最后,行刑的缓慢过程、突如其来的戏剧性时刻、犯人的哀豪和痛苦可以成为司法仪式结束的最后证据。,每一种临终时的痛苦都表达了某种真理。但是,在刑场了,这种
第一部分·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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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Vico,1668-1774).意大利哲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