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我们已讨论了一个完整的过程,从司法拷问到处决执行,肉休一-再产生或复制犯罪的真相。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整个仪式和审问中的一个因素:供认罪行,承认被告的确犯有这种罪行,显示被告是用白已的人身来承担这种罪行,支撑惩罚的运作并用最醒目的方式展现惩罚的效果,肉体受到多次折磨,从而成为个承担着行为现实和调查结果、诉讼文件和罪犯陈述、犯罪和惩罚的综合体。因此,它在神圣的刑事程序中是一个基本因素。它必须是一个以君主的可怕权利,即原告和保密权利为中心安排的程序的合作者。
我们不能把公开处决仅仅理解为一种司法仪式。它也是一种政治仪式,即使是在小案件中,它也属于展示权力的仪式
按照占典时期的法律,如果逾越了法律为其规定的严格界线,就是犯法,而不考虑其是否造成伤害,甚至不考虑是否破坏了现存统治。“如果有人做了法律禁止的事,即使没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这种行为也是必须加以弥补的罪过,因为最高者的权利受到侵犯,这种行为冒犯了其尊严”(Risi,
第一部分·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