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
70\~71)。民众认为自已有权观看处次,有权看到被处死的人。当第一次使用断头机时,《巴黎记事》(Chronique deParis)报道说,民众抱怨他们什么都看不到,他们高唱“还我绞刑架”(Lawrence,自第71页起)。民众也有参与权。当犯人被游街示众并被用各种方式显示其罪行的恐怖时,他被有意地提供给观众,让观众侮辱他,有时是让观众攻击他。民众的报复被召唤出来,成为君主报复的一个次要组成部分。它绝不是最主要的,君主也不是用自己的方式表达民众的报复。毋宁说,当国王决定“向自已的敌人雪耻”时,尤其当需要在民众中寻找这些敌人时,民众应该给国王提供帮助。这种帮助更像是民众为国王的报复所做的“断头台杂役”。这种“杂役”在古老的法令中就有规定。1347年关于渎神者的法令规定,这种人应置于示众柱,“从清早一直展示到死亡为止。除石头和其他伤害身体的物品外,泥土和其他垃圾均可掷向其面部。……如果是累犯犯人,我们的意见是,在重大集市日,将他置于示众柱,并将他的上唇割开,露出他的牙齿。”无疑,在古典时期,这种参与酷刑的方式仅仪是受到容忍而已,当时有人在设法限制,其原因是它引出种种暴行,而且它还包含着对惩罚权力的僭越。但是它属于公开处决的一般机制,而且关系密切,难以根除。甚至在18世纪,还有些场面类似于1737年处决蒙蒂尼时的情况。当剑子手进行处决时,当地渔妇列队游行,高举着犯人的模拟像,然后砍掉它的头(Anchel,63)。而且,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当犯人游街通过人群时,必须“保护”犯人免遭人群的攻击。对于围观者来说,罪犯既是一个儆戒的榜样又是一个攻击的目标,既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又是一个“猎物”,而这个“猎物”既是应允给他们的又是禁止他门捕获的。在召集民众来显示其力量时,君主能够暂时容忍暴烈行动,他将此视为忠诚的表示.但他又用自己的特权严格地限制这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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