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
也许合作是一个过于模糊和笼统的概念。把保持克制而不公然反抗(以及反而遵守已有的方针)当做是一种合作行为可能有些不尽情理和不太公正。海德里希的快函中规定,将来的犹太委员会应尽的全部责任就是要去关注犹太领袖被迫向德国当局提供的服务;而他自己却不关注犹太委员可能认为有用或者认为需要去承担的职责。他大概指望这些职责将由委员自己去主动担负,这种主动性来自于挤在狭小空间里、面临获得求生手段之紧迫需要的社区对于他们所需之物的理性思考。如果这是一个砝码,那么结果证明他选择恰当。犹太委员会不需要德国人的指导来关照犹太人在宗教、教育、文化和福利上的需要。这样的行为已经使他们几乎接受了德国行政等级中较低位置的角色。他们的行为把有关犹太人日常生活的问题都从德国人手中取走,已经是一种合作的类型。不过在其中,尽管压迫统治极端暴虐,犹太社区当局中的角色跟被压迫的少数人的领袖为使压迫能够延续下去(说准确一些,是压迫的纯粹再生产)通常扮演的角色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它跟犹太自治的传统形式(特别是在波兰以及东欧其他的一些地方)和克利拉(Kehila)紧紧守护着的自治在本质上也没有区别。
在德国人占领之初,犹太委员成为德国行政结构中的一个官方枢纽之前,战前的克利拉的长者们在和新的当局为达至一个解决争执而精细制定的协议中,积极主动地担负起表达犹太人利益的任务。出于习惯和训练,他们试图使用旧的、经过考验的方法:书面申述和控告,让他们的冤屈获得听证,进行谈判—以及实施贿赂。他们不反对德国人把犹太人集中在犹太人区的决策。跟其他人区割开来似乎还是一个很好的防止折磨和屠杀的办法。在一个充满敌意和威胁的环境中,这似乎也是提高犹太人的自我管理和保存犹太人的生活方式的一个广受欢迎的办法。换言之,在犹太人区的监禁是为了在当时的情形下——犹太人的利益,所有那些把犹太人的利益深放在心的人会以其理性的态度同意这种做法。
五 诱使受害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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