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愤怒的自然爆发而形成的屠杀像是一个神话,并且事实上也不存在某个城镇或村庄的居民简单地攻击犹太人并屠杀他们的成例。甚至在中世纪也是这样的……在现代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实际上更低,对有组织群体而言,只有在执行政策和受到某类政府支持的时候,他们才展开有效的行动。⑤
换句话说,笼统地把反犹太暴力,尤其是把独一无二的大屠杀事件说成是“反犹太仇恨的顶峰”、“最猛烈的反犹主义”或者“反犹太公众仇恨的爆发”是苍白无力的,也缺乏坚实的历史或者现实的事实基础。单单反犹主义无法解释大屠杀(更一般而言,我们可以认为仇恨本身并不足以成为让人满意的对任何屠杀的解释)。就算反犹主义对大屠杀概念的产生和具体实施起了作用或者是不可缺少的,那么大屠杀的设计者和管理者所持的反犹主义与它的执行者、合作者和温顺的目击者所持的反犹主义(如果他们有的话)也应该在一些重要的方面有所区别。也就是说,要使大屠杀成为可能,无论何种形式的反犹主义也必须与一些特征完全不同的因素相融合。我们要做的不是探究个人心理的奥秘,而是要弄清能够产生这些其他因素的社会与政治机制,并检视这些机制同群际敌对(inter-group antagonisms)的传统混合在一起可能会产生的爆炸性反应。
二现代性、种族主叉和种族灭绝(1)
⑤科恩,《种族灭绝的根由》,pp.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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