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既不能在被选择手毁的技术方面、也不能在手段选择的战略方面被理性化,而只能在行为主体的响应性、行为规范的可证实性的道德-实践方面被理性化。鉴于有目的-理性的行为的理性化有赖于真实(经验性真实或分析性真实)知识的积累,交往行为的可理性化方面在陈述真实性侧度内也就没有什么可作的了。但是,在意向表达的真诚性和规范的正确性方面,交往行为的可理性化却要作一切要作的事情。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行为的合理性乃是依据下列两点被衡量的:
1.主体是否在其行为中真诚地表达了他的意向。或者,主体因行为规范不能满足他自己的需要,以致引起冲突上升,故不得不通过设置交往的内在屏障而无意识地进行抵御,这种情形的结果是欺骗了他自己和他人。
2.与行为规范相联系、并在事实上被认可的有效性要求是否为合法。或者,是否现实的规范性关联域没有表达可一般化的、可调和的利益,进而只有当这些被影响的关联域被那些不显眼的、关于交往的限制阻遏了对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推论式检验时,才可能在其事实上的有效性中稳定化。
这里,理性化意味着根除这样一些力量关系:它们恰恰是在交往结构中不惹人注目地建立起来的,并凭借存在于人头脑中或存在于人际联系中的交往屏障,去阻止冲突的自觉平息和交感式调解。理性化意味着克服这些被系统扭曲了的交往,在这类交往中,凡涉及到相互提出的有效性所要求的、被行为所支撑的交感——特别是涉及到意向表达的真诚性和基础规范的正确性的交感—都只能在表面上被承认,因而这种交感只能是反事实的、被扭曲了的交感。法律和道德的发展、自我界定和世界观的发展、个体和集体同一性形态的发展,都属于理性化过程中的发展,它们的进步不能靠正确战略的选择来衡量,而要靠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获得的理解的主观际性来衡量,要靠与未扭曲的交往之重建并辔而行的交感行为领域的扩展来衡量。
122
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