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治有效性之基础和统治制度之间的区分,显然已在现代国家理论中引起了困难。例如P·Von·克尔曼斯格就相信,协议和赞同虽能为统治的合法性实施创造条件,但不能成为合法性的基础,因为合法性只有通过“诉诸那无条件有效的东西”才会产生。②显然,克尔曼斯格没有理解合法性力量向证明的反思水平过渡的现代意义。现在,只有协议的程序和假设前提享有无条件的有效性:一个协议被认为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是某种一般利益的表达,只有当协议已在下列条件下—即它单独创造着合法性—得以实现时才是如此。另一个相似的误解则出现于W·汉尼斯(Hen-nis)的议论中(在本篇文章为之准备的这次会议上,汉尼斯先于哈贝马斯作了发言一英译者)。据他看来,现代国家中统治施行的合法性依赖于“倒属第二位的基础”,在他的解释中,“最终基础”这个术语仅仅标志着合法性统治的限界。当然,汉尼斯考虑的是信仰力量的利已主义化问题—借助于此,宗教战争才得以结束,而今天的所有战争之船则在多元论的旗帜下扬起了风帆(这面旗帜掩饰的东西要多于它所揭示的东西)。但是,如果不是那从霍布斯开始、中经黑格尔流传下来的观点——也就是,这样一种论证,它为调整存在于所有涉及者利益之中的要求提供着根据或基础—的话,又是什么使国家的宗教中立合法化的呢?今天,既不是最终的,也不是倒属第二位的基础提供着合法化,是谁支持着它的问题乃是中世纪水平应该处理的。现在只有那些规则和交往性假设前程——它们使得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一致或协议与偶然的、被迫的交感的区分成为可能一—才具有合法性力量。至于这些规则和交往性假设前提能否借助于自然律建构和契约理论,以便在某种超验哲学的概念中、或在某种语言的语用学中、甚或在关于道德意识发展的理论框架中得到最好的译解和阐释,在目前场合倒是次要的问题。
第五章 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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