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的现代水平同样被这样一部分人所曲解,这些人感到自已首先是旧式的欧洲人,他们相信,对于程序合法性的取代,在理性协议的意义上,可以通过统治施行之形式特征这种含义上的“程序”来作到。②确实,实在的规范性力量并不是奇想,但它却是一个标记,说明许多已被建立起来的规范乃是与那些遵从者的意志相依托的。在统治规范可以在没有理智的情况下被大多数人接受以前,我们的行为动机至此在其中形成的交往结构已经被彻底破坏了。当然,我们不会作出形而上学的担保,说这种情形将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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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打算简短考察一下现代国家中出现的合法化问题。我们是根据这样一些特征,诸如合法性力量的垄断化、集权化的和理性的(在韦伯的意义上)管理、区域性等等来表征这个阶段的。这些特征勾画出的一个国家组织的结构之所以成为可见的,只是当我们放弃狭窄的、固定在国家上的政治视角,而考虑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时,才是如此。这种社会要求一种不同于帝国时代阶级社会的国家组织,那些帝国乃是通过非中介的政治形式而组成的(如古埃及、中国、印度、以及欧洲的封建主义)。让我们把这个过程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试加区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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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