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奥斯丁承认断言性言语行为仅仅呈示了言语行为诸多类型中的一种之后,便放弃了前述那种差别,以图建立某种非规则的言语行为家族。然而,我认为,奥斯丁用断言性与施行性之区别意欲达到的目标,可以适当地予以重建。
我们已经看到,只有当参与者在相互就某件事情进行交往的过程中,同时进入交往的两种水平——他们由以建立人际关系的主观际性水平和陈述性内容的水平—语言的交往才能发生。在言说时,可以或使人际关系、或使陈述性内容更加核心化、主题化,并相应地使自己的语言更加相互作用式地(interactive)、或更加认识式地(cognitive)得到运用。在语言的相互作用式运用中,我们将言说者和听者由以进入的关系—作为警告、诺言、请求——主题化,与此同时,我们仅仅是提及了话语的陈述性内容。在语言的认识式运用中则正好相反,我们是把话语的内容主题化,该话语乃是作为发生于(或将要发生于)世界中的某事的陈述(被言说);同时,仅仅是间接表达了人际方面的关系,这一附带的特征可以在下面这个事实中被发现:在英语中,直陈的清晰形式(“我<向你>断定……”),尽管在语法上是正确的,却很少与无视人际关系的简略形式相对比。
当内容在语言的认识式运用中被主题化时,只有具备了为陈述性内容假定了清晰的陈述形式于其中的言语行为才是被允许的,借助于断言性言语行为,我们对被断言的陈述提出了真实性的求;在人际关系被主题化强调的语言的相互作用式运用中,我们则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诉诸言语行为之规范性关联域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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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