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内部指涉性的第二组重要的制度转型便是私人与公共领域的重新排序。这一现象可部分地从公民社会领域的出现这个角度加以理解,当然,前现代制度体系中是不存在公民社会的。公民社会直接与现代国家的出现密切相关,并因此在指涉性意义上与后者绑定在一起。在传统国家中,大多数的日常生活(至少在农村地区)处于国家行政权力所覆盖的范围之外。就传统和生活方式而言,本土社群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治的,并且绝大多数个人活动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治理对象。但是,这种行政权力以外的领域并非公民社会,相反,它代表的只是政治中心反身性秩序之外的生活方式的一种延续。
在现代社会形态中,国家与公民社会得以共同发展,并且这一发展是一个相关联的转型过程。矛盾的是,这一过程得以发生的条件却是国家对日常生活诸多方面的行为施加影响的能力。公民社会是作为国家权力对日常生活的渗透之“另一面”而被建构起来的。坦率地讲,在现代性所建立的反身性制度体系内,国家和社会都具有内部指涉性。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区隔同样适用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区隔。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对立可从两层意义上来分析,两者虽不完全源于与现代性发展相关联的社会变迁,但也受到这些变迁的强烈影响。国家与公民社会之分野体现了第一层意义上的对立。公共领域便是国家的领域,而私人领域则是指抵制国家监控活动的侵蚀的那个领域。由于国家是法律的维护者,从这个意义上讲,私人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是由法律界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纳入国家权限范围内的均可视为私人领域,因为国家有时也以积极的态势参与界定私人所独有的权利。
公私之间第二层意义上的对立涉及个体在何种事物上对他者保持隐瞒以及在何种事物上对他者保持开放这一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应把私密性(以及对私密关系的需求)的发展解读为传统情景下公共领域的瓦解。森尼特在其早期的著作中曾提出过这种观点。[6]他指出,“公共”和“私人”这两个词都是现代的产物。“公共”源于一种逐渐发展起来的对共有财产和产品的感受,而“私人”则最早用于指涉统治阶层的特权。直到18世纪,这两个词语才具有了当今的那些意涵。“公共”逐渐被认为等同于全体选民(即“公众”之意),以及将生活领域向大众公开或共同的善等意涵。“私人”领域则成为与公共领域完全不同的生活领域。[7森尼特认为,公共秩序兴起于现代性早期,集中表现在城市的大都市生活上,后来由于社会变迁的影响而逐渐衰落了。
现代性与自我认同:晚期现代中的自我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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