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中的这种无责任是与劳动中的无责任对应并在结构上互补的。
一方面是“自由”,一方面是束缚:实际上,结构还是一样的。
正是时间在这两大模态之间的功能划分构成了系统并将休闲变成了异化了的劳动的意识形态本身。这种二分法给双方都造成了同样的不足和矛盾。因此不论在何处我们都能像在劳动领域中一样在休闲和假日中找到相同的尽责式精神和顽强理想、相同的强迫伦理(ÉTHIQUEDUFORCING)。休闲和它彻底参与的消费一样,都不是满足的实践。至少它只是在表面上是那样。事实上,这种要晒黑的急切念头萦绕心头,促使旅游者们“游览了”意大利、西班牙和一座座博物馆,这种健身和不可或缺的严格的裸体日光浴,尤其是这种微笑和坚持活着的快乐,这一切都表现为根据义务、牺牲及苦行原则进行的一种全面分配。里斯曼所说的“快乐道德”,便是今后休闲和快乐中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这种本来就属于伦理方面的救赎范畴—除非他能在其他尽责标准中找到救赎。
从类似限定劳动的同一种限定原则中,产生了一种日益敏感的——并与自由及自主动机明确对立的—倾向,即旅游及度假集中化倾向。独处是一种口头上而不是实践中的价值。人们逃避了劳动,但逃避不了集中。在这里当然,也存在着社会不公平(报告,第8条)。海洋、沙滩、阳光和人群对来自于社会低阶层的度假者们比对富庶阶级的度假者们显得更加必要:这反映了经济能力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文化期待的问题:“受到被动假期束缚的人们,他们需要海洋、阳光和人群来掩饰自己的窘迫。”(同上,于贝尔·马塞。)
“休闲是一项集体使命”:这一报章标题完美地概括了自由时间及其消费的那种制度的、内在化社会准则的特性,在那里对白雪、悠闲及各国美食的享受勉强遮掩了那深刻的服从:
1.对一种将需要和满足最大限度化的集体道德的服从。这种道德在私人及“自由”领域里逐点反映了“社会”领域中生产及生产力最大限度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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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