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社会学的解释留了位置给—我认为它甚至深刻地衔接着对“富裕”社会的这些表面反常现象所作的那种精神分析学诠释。我们谈到过的那些道德学家们,他们还自封为心理学家,人人都把负罪感挂在嘴上。他们总是把这理解为一种出自清教时代的残余的负罪感,一种按照他们的逻辑只可能是正处在消失过程中的负罪感。“我们还未成熟到可以迎接幸福。”“成见令我们如此痛苦。”然而,相反,这种负罪感(我们且接受这一说法)很显然正随着丰盛而加深。焦虑、负罪、排斥的庞大原始积累进程正在与扩张及满足的进程平行展开,正是这种争执培养了那种暴力的、冲动的颠覆,培养了那些违反幸福本身秩序的谋杀行为表现。因此并不是过去、传统或其他原罪的烙印使那些脆弱的、面临着幸福的人们在丰盛本身中产生不和,并一有机会就对它进行反抗。即使这一公设有许道理,那它也没有说到本质。负罪感、“不适”、各种深刻的不兼容都是处于现实体系本身的核心之中的,并且是由它随着它的逻辑发展而生产出来的。
由于被迫适应需求原则(PRINCIPE DE BESOIN)、实用原则(PRINCIPED'UTILITÉ)(现实经济原则),也就是说被迫适应某种产品(物品、财富、服务)与满足之间相互索引而总是充实且积极的关联,由于受到这统一、单边且总是积极的合目的性的约束,于是欲望所有的消极性、双重性(AMBIVALENCE)的另一斜面(经济学家和心理学家是靠平衡和合理性维持生计的:他们假设一切都从主体在需求时朝客体运动的积极趋向中得到了实现。只要这一需求得到了满足,一切就万事大吉了。他们忘记了在只有积极性的地方是没有“满足的需求”的,也就是说没有什么完成了的东西,这是不存在的,有的只是欲望,而欲望是双重性的),这一切相反的公设则遭到了满足本身(而不是享用:享用是双重性的)的审查而被拒绝考虑,而且,由于无法找到出路,它便凝固为一种巨大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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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