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根据黑格尔在《逻辑学》开始部分描述的存在与非存在之间的基本对立①而谈论既定交换下的商品。商品在交换流通中获得它们的存在,但它们却显示出确保这种地位的关于它们自身的非存在。实际上它们从交换诸关系的场所中有规律地消失了,也许是被消费了。它们的存在变成有规定的,并且固定在这个场所的是可交换的商品。商品和物品的区别一般来说在于前者具有可交换的质(这一范畴的外延当然是历史地可变的。水曾经是免费的物品,但现在它却成了日益昂贵的商品)。与此同时,可交换性仍然根植于它们的效用(utility)中。在这个层面上,交换的直接动力看起来似乎是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具有不同用途的商品的交换。有效地交换同种商品是不可思议的。我们不是用铁去换铁,而是用铁去交换玉米。因此交换的一个存在条件是使用价值领域。
可交换性的质要求进一步的规定性。如果交换是可能的,那么在一般的无规定性意义上将物品确认为具有使它们可交换的质就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提供能使分离的交换得以发生的规定性。换句话说,物品必须被指明有一种条款(一个面包房实际上不是在卖“面包”,而是在卖许多有着如此重量的面包片)。物品不得不显现出有规定的形式,不得不将自身置于相互区别的条款中,每个条款都表明该物品是相关物品的有限形式下的一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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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这里存在声称价值范畴产生于“非存在”(Nothing)而非“存在”(Being)的情况,见本书第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