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理论,并不是所有商品(包括货币商品)都能够充分例证价值概念。价值形式的特殊性在于,既然价值并不内在于孤立的商品中,而仅仅形成于交换关系中,那么价值概念诸环节可以说就是“分散的”(distributed):马克思曾指出,货币是它的普遍性,而商品则是它的特殊性。②请注意,“货币”必然是单数形式的(说明它是无差别的价值量),并且只以量的形式出现,因而解释了M—C—M′循环——如果M′是比M大的货币数量的话;另外,“商品”必然是复数形式的(因而是不同的价值),并且是质上不同的商品,因而解释了C—M—C′循环,其中C和C′是不同的商品。
测量环节也是分散的。商品价值由货币来测量,但货币本身没有价格,它是(is)价格。人们可以问一个物品值多少钱,但却不能问3英镑值多少。后一问题从更激进的意义上讲并不比一米尺是一米长的判断更有价值。因为货币不是计量单位,不是从其他商品中分离出来充当它们代表的商品。相反,货币是价值的代表,仅仅在这个意义上商品才在它们与货币的关系中被假定为价值。尽管货币是从其他商品中发展出来、用以行使这一特殊职能(例如黄金曾经就是如此)的商品,但货币却获得相比于商品的优先性。被确定为价值概念普遍要素的货币具有作为价值特殊表现的商品所不具有的质(直接可交换性)。这就是为什么即使它是“商品一货币”,它也不是商品的真正“代表”,就如君主不是他臣民的代表尽管他们都是“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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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约翰·麦费(J.Mepham)在批评马克思时使用了这一类比。J.Mepham,“From theGrundrisse to Capital”,1979,p.166.一个有趣的非类比是,如果我们谈论一个物质对象,那么除非这个物质对象超越它本身的恰当限制,否则它永远都不会扩展。例如,因为人体是立体式地扩展的,而腿的横截面是一个平面,所以,人体在扩展上必然会存在限制,超出这一限制,人体的重量就无法自持了。但是,正如我们看到的,货币的量是无限的。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179\~1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