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黑格尔区分了两种商品交换:
(1)物本身的交换,即一种特种物与其他特种物的交换。②
(2)买卖,即特种物与被规定为普遍的物之间的交换,后者即货币,只算作价值,而不具有在使用上的其他特种规定。(第80节)
黑格尔认为,价值是作为普遍中介而强加于特殊使用价值之上的形式,并且这包含从它们的特殊性中进行的高度抽象。他认为物品的自然存在中没有任何东西需要获得价值上的承认。恰恰相反,这种形式被强加到相关对象上,并将价值假定为它们的内在实体,以致尽管它们有着可见的异质性,但它们作为价值却是等同的实体并因而可通约。人们可能会说,尽管它们作为特殊使用价值是异质的,但它们仍然在抽象中具有“效用”,所以还是存在相对于这种“价值”的某种先在性基础。然而尽管黑格尔谈及“一般需要”,但他并不试图从内在于这些物品的某种效用中得出价值尺度,并且他也没有从这种特征中得出交换比例的任何规则。也请注意:当黑格尔将货币视作“自为存在的价值”时,他并不是说货币衡量效用,而是说它缺乏效用。
如果说价值有任何现实的话,那只能是社会现实,并且价值承担者也只能在这个框架中才获得它。事物是不可通约的,因为它们都已具有内在于它们中的价值了。反之,当它们在价值形式中被假定为彼此等同物时,它们才获得价值。价值是产生于社会主体活动中的抽象普遍性。尽管这种抽象普遍性必然获得作为尺度的现实性,即在货币中获得现实性,但它并不只是代表内在于物品中的某种其他东西的量。价值看起来似乎是纯粹社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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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 对比《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71\~172页。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88页。译文有改动。就(1)而言,黑格尔在Lec-tures on Natural Right and Political Science(1995)和《法哲学原理》中都有论述,作者阿瑟认为黑格尔在Lectures on Natural Rightand PoliticalScience (1995)中的论述更为清晰,故在(1)中以之替代《法哲学原理》的相关论述。(我们在翻译时主要采用《法哲学原理》中译本的译文,但结合相关英译对之做了改动。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