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过,一个人不能因为不存在(non-existent)的另一种行为据说具有优越性而直接证明对既存(existing)社会行为的冒犯具有合法性,因为对实践目的而言,它是既存制度内部的行为的意义,这种既存制度决定这种行动是什么。然而,沿着结果证明手段的合法性的路线,将理想和这些冒犯行为间接联系起来是非常理性的。偶然的剥削比如大量没收物品并将它们分发给穷人,在促使人们注意既存制度无法平等地满足需要方面具有宣传价值。集体拒交租金或费用以及宣传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其他计划,可增加人们在改变制度的力量(power)方面的自信。
回到要点上来:我已经表明,一方面是遵守制度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是对制度规范的特殊否定(由部分弱势群体的自我确证行动构成),它们是同等有效的;并且,如果这种矛盾表达了物质状况的结构的话,那么它无法在理论上获得解决。因此,只有那种现实的实践转变才能解决它。①因而在下一部分,我将提出这是谁的“理性”这一问题,该问题体现在这种转变性实践中。
个人与阶级
从制度固有的合理性标准这个角度考虑事情,判定个人在制度内的行动不得不依据它们在制度中的效力(efficacy),即它们有多紧密地切合制度的合理性:“惯例”(donething)既是描述性的(descrip-tive),又是规范性的(prescriptive)。然而与此同时,由于其他安排的可能性,人们也许会说,从某种“更大的”立场看,既存社会制度本身是“非理性的”。这产生了一个关键要点,即在谴责整体社会结构是非理性的并提倡它的转变时涉及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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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当施蒂纳把(他的)利已主义与(共产主义者的)无私对立起来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回复道:共产主义认识到,利已主义有时是自我确证的必要形式。自我确证与自我牺牲之间冲突的物质基础必须被理解,他们主张并寻求对这些冲突的物质上而非思想上的替代。[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265\~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