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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 第 25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80 ·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书名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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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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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判断固有的困难构成这一部分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也存在“变化”(change of gear),因为我远离了第一部分的抽象层次。从这里开始,我将探讨我特别感兴趣的具体事例即社会主义建设,在这样做时,我将马克思分析的这些实质性论断(如资本主义社会是内在地剥削的)作为前提。

考虑一下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中某个没有财产特别是没有生产工具的人的矛盾性行为。制度的合理性要求他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资本家(那种垄断生产工具的人)以求得生存。然而,就他使自己的劳动异化而言,其创造的剩余价值所起到的作用只是扩张资本权力并强化他对资本权力的从属地位。这种制度通过以体系性的方式把工人排除在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之外而压制工人,这种制度若没有对劳动的持续性剥削是无法存在的。因此在一种意义上,对工人来说参与到这种制度中是不利的。然而,他们每天还是会这样做以求得生存。比被剥削更糟糕的是没有被剥削!

这些工人的行为可以有另外的评判。就制度合理性而言,工人们是精明的功利主义者,他们选择半个面包而不是没有面包。就他们欲求整个面包而言,制度合理性要求他们每一个人都成为晋升的“宠儿”、节俭的以及有足够进取心以参与财产所有者的民主的人。但这种解决方式只对一部分人是可能的,其预设是只有一部分人才能成功。从另一种观点看,每一个工人都是工资的奴隶,是工资奴隶阶级的成员之一,他们只有通过社会的完全重建包括废除工资奴役,才能作为一个阶级得到解放。

后一种谈论方式提出如下的问题,即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状况是不可接受的这个判断是在什么立场上做出的。首先清楚的是,尽管它不是一个选择,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和忍受饥饿在资本主义合理性中却都是可列举的。但是,在工资奴役与革命之间的选择需要在制度结构总体层面和它再次总体化的潜能层面予以推理。理性所作用的对象不是制度的特殊联系而是总体本身。考虑到我们公开讨论中提到的本体论原则,问题就出现了:谁的“理性”在此起作用?表达在诸如“工资奴役应被废除”等判断中的立场能否被归于一个具体主体?

第11章谁的理性?谁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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