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生产者进行的商品生产:
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不仅是最抽象的形式,而且是最普遍的形式,它附着在资产阶级生产的产品上,它把那种生产当作社会生产的一种具体方式,并赋予它以具体的历史特征……因此,“价值形式”是商品经济最一般的形式。①
资本主义的商品特征太重要,以至鲁宾常常把他的分析对象称作“商品-资本主义”经济。②与生产者的独立对应的是生产出对社会有用的商品,或者换句话说,生产出被用来出售的商品(出售商品仿佛是一条“命令”,它被称作“货币约束”)。③由于受独立和货币约束,这种传统认为商品是由私人的具体劳动—它潜在地或在理想状态下是抽象的、社会的劳动—生产出来的。私人的具体劳动被转化为社会的抽象劳动,当且仅当其产品交换以货币为目的的时候:
在商品经济中,一个独立个体的劳动,或一个独立的私人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并不受社会的直接控制。同样的,在其具体形式上,劳动并不直接进入社会经济。只有当劳动获得了社会均等化劳动的形式,商品经济中的劳动才变成社会劳动;换句话说,由于自己的产品均等于其他所有生产者的产品,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才变成社会劳动……抽象劳动作为均等的劳动,来自所有劳动产品的均等;但是,所有劳动产品不可能均等,除非它们中的每一个都被一个普遍的均等物所吸收……从思维和预期看,劳动的均等化有可能发生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发生在交换活动之前。但在现实中,它以一定数量货币的形式发生在交换活动中,发生在给定劳动产品的均等化—即便只是思维中预期的均等化—之中。①
第二章 理解马克思的价值理论
① 参见 Rubin(1975,p. 114),还可以参见 pp. 63 - 64,92,Benetti and Cartelier(1980)和 de Brunhoff (1973a, ch.2)。对 Meek (1973,p. 302 n.2)来说,“马克思意义上的商品生产’意味着独立的生产者或成群的生产者—一群生产者中每个人的能力多多少少有所不同—为了在某种市场上交换而进行的货物生产”。
② 参见Rubin(1975,pp.1,22-24,31,47,62-64,70,85,89-94,114,125,141)。
③ 参见 Aglietta(1979, p. 278),deBrunhoff (1978c),Guttman (1994, p. 20)和 de Vroey(1981, p.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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