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把“生产性”资本雇佣的劳动(或更准确地说,在生产阶段的资本所雇佣的劳动)与商品资本、货币资本雇佣的劳动(或更准确地说,在流通阶段的资本所雇佣的劳动)区分开来。唯有前一种类型的劳动是“生产性的”,原因不在于它生产货物,而在于它是由“生产性”的资本雇佣的……劳动的生产性特征是资本的生产性特征的表达。①
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区分,以及这些劳动类型和通常不被看作劳动的其他活动(非商业性活动,例如家务、园艺、照料孩子等,参见第一章第一节)之间的区分,巩固了剩余价值的概念。这种区分具有历史的特殊性,它并没有利用实践活动的有用性或自身结果的重要性,它只不过反映了这些活动是在什么社会关系下展开的。
第三节 结论
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从这个本体论原则开始:人类社会的再生产和变革,都是通过劳动实现的。劳动及其产品被社会区分开,而且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的过程和产物取决于资产阶级对生产方式的垄断,取决于劳动力的商品化和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产品通常采取了价值形式,经济剥削建立在榨取剩余价值的基础上。换句话说,资本关系包括很多内容:对生产方式的垄断,工资和两个巨大的、互为条件的社会阶级不断地再生产自身,资本家以及工人。①
第三章 价值和资本
①参见Rubin(1975,p. 269),还可以参见 Capital3(pp. 406-408,413-416)。即便非生产性工人不生产剩余价值,他们仍旧受剥削,因为他们的工作时间的价值大于他们的工资所代表的价值,参见Foley(1986,pp.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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