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力的价值
通常用两种明显不同的方式分析劳动力的价值。①传统方式(参见第二章第一节)是:劳动力的价值是由一定量的货物(即工人的消费篮子)确定的。另一种(参见第二章第二节)方式是:劳动力的价值已经被定义为净产品中的工资份额。虽然这两种思路都很有价值,但它们也有严重缺陷。本小节将批判性地评述这些方式,并勾勒出对劳动价值论的另一种解读。
定量方式也许是对劳动力价值的最著名解读。它自称能得到马克思的支持,例如,
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②
虽然有这种文本支持,虽然决定了物质的盈余,但是,出于三个理由,定量方式并不充分:第一,它建立在对马克思文本的极其有限的解读上;③第二,它不能解释货币工资是如何被决定的,不能解释工资水平在劳动市场上各个部门工的差异;第三,这种解读遮蔽了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它彻底否定了工资的货币支付方式,它把工人及其消费的货物混在一起,或者说,它把工人的开销混同于劳动力的“生产技术”,仿佛人类的这种能力之所以被制造出来就是为了利润。在这两种情况下,两个根本性的不同消失了:一方面是雇佣工人与奴隶、役畜、机器或其他任何投入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是劳动力的价值与工人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区别:
第四章 工资和剥削
① 这一部分利用了Fine(1998) 和 Fine,Lapavitsas and Saad - Filho(2000) 的观点。② 参见 Capital 1(p. 274)。参见 pp. 275- 276,430 - 431,655,Capital 2(pp.290 - 291, 458), Theories of Surplus Value 1 (p. 45), Marx andEngels (1998,pp. 29-30)。还可以参见Bandyopadhyay(1981),Medio(1977,p. 384)和Steedman(1977, p. 41)。
③对这种方式的文本基础的毁灭性批判,参见 Baumol(1992),Lapides(1998)and Lebowitz(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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