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德勒兹绝没有把他对与电影相关的思想个案的研究(不管这种研究多么彻底)看作是一种电影理论的生产。《电影2》的结尾绝对清楚地说明了他的整个研究就是对概念进行创造性的重复,而不是对电影艺术本身的理解:“电影理论并不针对电影,而针对关于电影的概念。”(《电影2》,第280页)电影本身是“对影像和符号的一种新实践”(同上);但思想的客体绝不仅限于具体符号和影像的现象。相反,由于“电影的概念不是在电影中给出的”,“哲学就必须生产作为概念实践的[电影]理论”(同上;译文有所改动)。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电影个案的具体限制下,(德勒兹的哲学)再次、而且总是从头开始,使电影处于一个它不可能自在的地方。 本西余
因此,有必要认为德勒兹的哲学只是“具体的”,因为在他看来,概念是具体的。这绝不是说概念是关于具体事物的概念;而是与所有实在相同,它标志着对某一局部权力的非人格利用,这个局部权力必然通过具体个案显示为思想,而存在的独一无二的声音也是通过具体个案而赢得听众的。
当德勒兹确定哲学就是实践、“不比其客体更抽象”时(同上),我们必须这样理解:概念的实践和其他任何实践一样都是具体的。但是,我们不能据此推断具体个案的多元性确实就是一种哲学的具体特性。当言与行都已结束,德勒兹散文中激起的个案的众多涟漪只具有一种附加价值。重要的是这些概念本身的非人格力量,它们在内容上从未涉及某一“特定”具体的事例,而涉及其他概念:“一种电影理论不是关于’电影的,而是关于电影生成的概念的”(同上,译文有所改动)。这些个案的全部意义就在于这种生成,但所生成的东西与生成的力绝没有共同之处。最终,概念不是“××的概念”,而仅仅在运动中与最初的具体个案相联系,与供人思考的东西毫无关系。正因如此,在论电影的两部巨著中,我们看到德勒兹提出关于运动和时间的理论,而电影则逐渐被消解和忘记了。
德勒兹机器
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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